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我部自95年开展全国优秀管理项目考评验收工作以来,树立了一批优秀物业管理项目典型,对推动建立物业管理体制、提高全国物业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普遍反映原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物业管理发展的新形势,如继续执行原标准,难免出现评选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过多,失去其先进示范作用
为此,在广泛征求各地主管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从今年开始执行
现将考评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今年起,我部只对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进行考评验收,并授予“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取消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及其称号
各地对物业管理项目考评验收是否设立“示范”、“优秀”两个档次,视本地物业管理发展情况自行确定
二、申报基本条件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
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三、各地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将参加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项目名单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报我部
四、修订后的标准在条款设置和评分细则上都有较高的要求
各地在进行考评验收时,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应从严掌握,使评选出的物业管理项目真正体现先进性和示范性
凡是上报我部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评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