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摘要)2004/12/2716:252003年下半年以来,国务院领导同志针对目前我国煤炭供应紧张以及煤矿安全现状,多次强调要提升具有安全保障的煤矿生产能力
这一指示,对于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的保障能力,确保煤炭的长期稳定供应,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长远的指导性
什么是具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如何提升具有安全保障的煤矿生产能力,需要制定那些宏观政策,需要采取那些监管措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为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中心承担并实施了这一课题研究任务
这次调研历时5个多月,采取普遍调查、分片座谈和重点调查多种方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
完成了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和华东中南5个区及11个省(区、市)调研报告16项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
一、具有安全保障的煤矿生产能力的概念具有安全保障的煤矿,是指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一是生产具有合法性,证照齐全;二是安全管理体系完整、有效;三是矿井生产系统协调、合理;四是矿井灾害防治系统健全,安全技术措施完善;五是应急救援体系完整、有效
具有安全生产保障的煤矿的生产能力即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提升具有安全保障的煤矿的生产能力,不仅是保障我国煤炭长期稳定供应的需要,而且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必然要求
二、国有煤矿生产能力状况1
2003年国有煤矿生产能力与其产量水平相当
截止2003年底,全国共计上报有能力(3万吨/年及以上)矿井(露天)2090处,核定生产能力约11亿吨/年
其中,原国有重点煤矿核定生产能力8
13亿吨/年,国有地方煤矿核定生产能力2
87亿吨/年
2002年和2003年,多数省区自行对管辖范围内的矿井生产能力进行了核定,采用的核定标准一般是年工作350天,日净提升时间16-18小时,可以反映目前煤矿的实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