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区县开发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与区县整合财政财务衔接通知汇编区县开发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一、凡入驻经济开发区的投资建设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发区产业布局和进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项目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不准进驻开发区
三、投资项目严格根据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实行投资强度、容积率双指标控制
投资强度≥100万元/亩,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0
四、投资项目需先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书面入区申请书、呈报可行性讨论报告、投资方身份证明、投资主体营业执照、资金来源及验资报告,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签订用地协议
用地协议签订的同时,提交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的《项目投资建设进度计划承诺书》
五、投资项目建设期原则为1年,一般不得分期进行建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全面组织开工建设
如用地规模在200亩以上确需分期建设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分期开工建设,并在用地协议内明确
六、投资项目签定用地协议后,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严格根据用地协议约定及提报的《项目投资建设进度计划承诺书》等具体要求进行建设
严禁私自更改投资项目、改变土地用途、严禁私自转让协议用地
若增加投资项目,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
签订用地协议30日内,向开发区管委会缴纳每亩1万元土地费用用于青苗树木补偿、地上附着物处理、基础设施配套等
第1页共6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七、投资项目签定用地协议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立项审批、土地、规划、建设、环评、安评、消防、工商、税务等手续(必须在开发区所属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开发区管委会及时迁占,项目用地迁占工作完成后30日内,项目单位凭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办理相关手续后,施工队伍进驻现场组织施工
建设过程中每月25日前向开发区管委会(经济进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