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实施细则(XX年XX年)XX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3+2”分段、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省、市(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分别统筹管理本区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持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参加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免试录取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进行学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1页共10页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须由学校组织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
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于下学年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