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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规定[共五篇]第一篇:保密工作规定保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审判秘密,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纪律要求,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踢工作人员。全体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审判工作秘密的各项规定,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保密范围第三条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内部重要部署、计划、总结、报告。第四条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以及庭院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在审判过程中就案件的处理向上级请示汇报或由上级指示的情况及记录;各类案件诉讼卷宗证据材料及音像材料;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检察或其他部门移送、借调的卷宗材料。第五条加密字“情况”、“简报”、“信息”、“专题报告”;上级部门下发和其他部门转发的各类加密的文件、图片、资料等。第六条本院保存的各类案件档案、行政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和财务档案;警具、武器、弹药的数量、存放地点个押运、提取、保管、使用情况;院内各种公务印章、介绍信。第七条本院在通讯、收发、打印、复印、摄影、录音、微机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机密;财务、总务、赃物保管人员的保险柜和第1页共14页保管室的使用情况。第八条本院党组会议、院长会议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人事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记录和不宜公开的内容;涉及党风、廉政和违法违纪的举报、揭发材料内容和调查情况。第三章案件的保密第九条不得向亲友、熟人以及本案件利害关系人泄露案件情况,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情况。第十条不得替当事人打听案件或私自调阅卷宗材料。第十一条案件审判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泄密案件处理情况。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合议会讨论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记录,记录材料由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并定期移送档案室归档。第十三条严禁合议庭成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合议庭成员打听案情。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发言内容,特别是对案件处理方面的分歧意见,一级法院就案件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向党委或上级法院的请示、报告以及其他政法部门交换意见等情况,严禁泄密。第十五条案件的承办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下班前对案件材料要认真清点、检查,妥善放置,一律不得携带卷回家或交无关人员代管、代转。第十六条需携卷出差的,必须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案件安全。严禁携带案卷游览、参观和出入与案件无关的场所。第十七条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必须首先查明其身份。然后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指定阅卷人在本院内适当场所阅卷。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能查阅案件卷宗的正卷,副卷禁止查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摘抄相关材料,如需复第2页共14页印件,须征得承办人员的同意,复印后必须经承办人员核对。严禁将案件借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带出院外。第四章文秘、诉讼档案、收发、文印的保密第十八条秘书、机要、信息、文印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知晓的审判秘密及未公开的有关案件、人事以及会议内容等情况,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对涉密文件、资料信息、图标等,要妥善保管,不外传、丢失;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并等同于原始文件保管和回收。对拟办的秘密文件、信息材料,必须严格控制,不得发给无关人员或让无关人员阅看。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严格执行档案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中的秘密内容和自行扩大档案使用范围。第二十条党委、人大、纪委和其他政法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借阅诉讼卷宗的,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档案室借阅,其他单位原则上不予借阅。第二十一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档案,必须通过原案件承办人,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允许阅卷人在指定地点查阅,但只能查阅案件正卷,副卷禁止查阅,如需复印、摘抄材料,复印、摘抄内容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件,一般不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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