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范文]执行异议之诉【导读提示】两家法院针对同一房产均有司法文书裁判,如何划分执行特定物权与执行普通债权之间的效力等级问题,案外人对法院的查封措施提出异议,理由合法,执行申请人的许可执行之诉如何裁判
一、案情概要:20XX年4月19日,出卖人通过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与买受人订立了《XX省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位于新发地房屋(建筑面积48平米)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买受人,双方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20XX年6月份)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买受人于20XX年5月3日实际入住,首期给付购房款140000元,出让的房屋有30万贷款尚未偿还,双方约定以贷款方式支付余款
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买受人通知出让人过户并办理贷款手续,房主却躲起来不见面
买受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过户之诉,人民法院以(20XX)f民字第19233号判决书判令出卖人将新发地的房屋产权过户到买受人名下,此判决于20XX年4月7日生效
人民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执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送达了协助过户的裁定,房产登记机关告知此房在20XX年4月8日被异地人民法院(20XX)p执字第1471号裁定查封,申请执行的是原房主借款发生的债务,经法院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
20XX年4月15日买受人向p法院提起解除查封异议
由于涉案房屋在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房主未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多次到住房所在地催款,买受人虽与银行协议,变更借款用户,一次性提前清偿了房主的全部贷款及滞纳金305937
20XX年9月15日,法院审查后以(20XX)执异字第021号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查封房屋的执行
20XX年9月27日,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许可执行被查封房产”诉讼,买受人答辩的同时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对被查封房产享有物权,案外人持有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执行标的并非第1页共6页房产,应予驳回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