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最新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5篇]《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版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条例》应用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第二条夫妻双方均非我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境内的,生育政策适用女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其生育管理适用本《条例》
夫妻一方非我省户籍、另一方属我省户籍,在我省申请再生育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包含以下内容:负责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负责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任务的具体保障措施,如机构、人员、经费;负责落实独生子女家庭的有关奖励和优待政策;负责本单位育龄夫妻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承担本单位出现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大众传媒”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网络等传播媒体
本款规定的“公益性宣传”是指面向社会大众,宣传教育群众、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的非盈利性的信息和知识的传播活动,主要包括组织宣传活动、制作宣传品、开办专栏、专版、知识竞赛和公益广告等
第五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晚婚”是指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且系初婚的
这里的“晚育”是指已婚妇女二十三岁零七个月后生育第一个子女
第六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违法生育”,其中的“违法生育”主要包括:(一)重婚生育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二)按《条例》规定不得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而生育第1页共10页的;(三)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四)违反《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生育而生育的或者当事人不再批准其生育而生育的;(五)违法收养或者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骗取《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六)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七)符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