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03月31日(2002年12月1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2号)“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1页共13页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