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杠爷引发的法律思考[由一稿多投引发的法律思考]所谓“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媒体发表(同时或者先后发表),即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为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一稿多投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并且愈演愈烈
一直以来,一稿多投备受媒体谴责,甚至被许多人认为是违法行为
但是,如果从法律上做进一步的思考和探讨,我们就会发现简单地把一稿多投归为违法行为是片面的,并且相关法律的规定也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
一稿多投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此外,《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由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以下五个方面:1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通知
要约有明确的缔约意图,而要约邀请则没有
要约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通常内容模糊笼统,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而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
法律效力方面
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一经生效,则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而且要约可以撤回但不可以随意撤销
要约邀请只产生对方向其发出要约的可能,要约邀请可以第1页共3页任意撤回,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一稿多投是作者将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投给不同的报刊社等出版单位,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许可使用合同,其合同的主要内容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