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XX年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XX省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2月14日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年2月14日XX省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XX省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1—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XX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4日XX省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的《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1页共11页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