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范文《XX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XX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XX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XX市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外围城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以及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认为必需时负责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原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三章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第九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编制的各XX县区规划
第十条新建或者不宜就地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以及经第1页共11页批准迁入本市的单位,应当安排在外围城镇
主城内的土地利用应当以第三产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工业用地
旧区内现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并应当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对其用地使用性质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长江南京段岸线应当合理分配和利用,并留置足够的城市生活岸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