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XX市、XX县区及XX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XX县区、岫岩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XX县区、岫岩县行政区域内其它建制镇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在XX市(以下简称市)、县(含XX县区,下同)、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
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监察制度
城市规划监察人员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第1页共8页批准机关报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城市的经济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