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XX年至XX年(1)XX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XX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经2004年1月14日XX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8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9日XX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修正
《条例》共39条,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XX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1月14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9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已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国家未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地方固体第1页共7页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固体废物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