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发布日期:1991-3-25执行日期:1991-3-25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
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