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办[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委内各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3月2日印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