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发布日期】2007-03-30【生效日期】2007-03-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决定(2007年3月30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XX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批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对预算草案的审查工作
”删去第三条第四款
三、第四条修改为
“全省总预算由省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省级预算由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省级预算总收入包括当年省级预算收入、中央财政转移性收入、下第1页共6页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收入和其他收入;省级预算总支出包括当年省级预算支出、对中央的上解支出、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其他支出
”四、第十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或者通报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级预算草案提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省级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二)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的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三)中央财政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