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公司员工违纪违规暂行处理规定(1)2————————————————————————————————作者:————————————————————————————————日期: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促进员工尽职尽责,廉洁从业,依法依规办事,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认真落实执行,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4第三条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坚持“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二节处理种类和规则运用第五条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种类分为:(一)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组织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经济处罚
包括追缴违纪违规所得、扣发薪酬、经济赔偿
第六条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都是对员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合并使用
受到影响职务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执行处分、处理后新定岗位薪酬待遇
--5第七条受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