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文件沪医保中心〔2007〕82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阶段的操作说明》的通知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阶段的操作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阶段的操作说明二○一1一附件: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阶段的操作说明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44号),及市医保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232号)等规定,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过渡阶段的有关操作事项说明如下:一、实施居民医保的过渡时间居民医保2008年实施设立登记缴费过渡期,具体为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3月20日
2008年度居民医保有关的年龄计算,均以2008年末的实际年龄为准
二、居民医保待遇的享受时间参保人员在登记缴费期内按规定进行登记缴费的,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在2008年3月20日后,新生儿、新报入本市户籍等符合一2一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其按规定办理登记缴费后,从其缴费的次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待遇享受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三、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有关医保事项(一)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在校学生与在园(所)幼儿的信息,经初审后,生成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库,通过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下发到有关学校和托幼机构
同时,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医疗保险卡》(已领取《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学籍卡)》的除外,下同)、《就医记录册》,通过区县医保中心下发到有关学校和托幼机构,由学校和托幼机构发至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