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计划生育条例【发布单位】83101【发布文号】市人大常委会第152号【发布日期】2000-11-24【生效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9月13日XX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XX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0年11月24日XX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推行计划生育,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合同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对第1页共12页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和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把计划生育纳入社区服务内容;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