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8
6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8
1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8
2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8
3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3日)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