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合集]江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XX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校务公开和校行政负责人同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与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指挥权威,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完成学校各项任务,为把江苏大学建成高水平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大学的目标,为实现教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职权第四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本会的有关条例,监督该条例的实施执行;(二)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三)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本会重要第1页共8页工作并做出决议;(四)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审查岗位责任制、教职工聘任、奖惩与分配办法等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经审查通过,由校长颁布施行;(六)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的住房调配、集体福利事项和医疗补充保险等有关问题;(七)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