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改稿)****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职责,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促进廉政建设,防范经济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2006]第4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是审计处,审计处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学校内部审计监督权;审计处根据审计事项对学校党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审计处对学校各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合规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充分发挥审计的确认、评价、咨询、服务职能,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年龄结构
第五条审计机构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1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校长及分管校领导应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汇报;(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对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作出决定,督促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四)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第1页共5页保证和工作条件;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五)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