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 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 年 1 月 16 日 XX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 6 月 30 日 XX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6 年 1 月 13 日 XX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9 月26 日 XX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 2016 年 3 月 23 日 XX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 1 页 共 10 页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