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新建住宅低压电气技术规范(暂行)烟台供电公司二○○八年五月前 言 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用电的依赖和要求越来越高,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规范新建住宅电气设计、工艺和安装要求,确保电力客户安全、可靠地用电,依据《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7251-1997)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新建住宅低压电气设计规范》。新建住宅低压电气技术规范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新建住宅低压系统电气管理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烟台市新建住宅低压电气的管理。2 引用标准下列规范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规范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GB7251-1997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电气技术要求3.1 低压配电线路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铜质电缆。三相四线电缆,零线截面应与火线截面相同。三相四线的线路末端,零线应重复接地。应采用沟槽排管(含桥架)敷设,不得采用架空或直埋敷设方式。3.2 单元进线3.2.1 多层住宅3.2.1.1 单元进线应采用单相电缆,每个单元在低压配电分支箱应有独立空气开关,开关容量不低于 400A。进线电缆零线应重复接地。导线截面不小于 70 平方毫米。3.2.2 高层住宅(含 8 层及以上小高层):3.2.2.1 进线采用三相电缆,零线应重复接地。进线开关容量与电缆截面根据实际负荷设计。3.2.2.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电源直接由配电室接入),不得与其它负荷混接。其它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3.2.2.3 高层住宅中的电梯等其它用电设计,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3.2.3 别墅等大面积住宅按实际负荷设计。3.3 其它非居民用电3.3.1 路灯等公用照明非居民用电原则应采用自备、专用变压器供电。3.3.2 网点等非居民用电,应从配电室或低压电缆分支箱单独出线,不得与居民共用一路电源。负荷分配应保持三相平衡,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4 保护线3.4.1 网点房、各单元间的保护线(PE)不能串接,应分别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规范要求。严禁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混接,不得利用中性线(N)代替保护线(PE)。建筑物内火线(L)、中性线(N)、保护线(PE)外皮,应使用规定的不同颜色加以区分。3.5 单元电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