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及有关国际协定和国际组织第一节 我国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法规地球上的生物资源虽然非常丰富,但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人为因素),野生生物,尤其是野生动物以及它们的生存环境持续不断地受到破坏,许多生物已经灭绝,而且越来越多的生物处于濒危状态。为了保护生物和它们的生存环境的,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是我国政府保护野生动物的根本大法,其他有关的包括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等都是依“保护法”的精神原则而制定、施行的,从 198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保护法”共分五章。第一章,总则。 “保护法”的宗旨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本章其它各条主要内容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其主要内容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本章的内容主要有:对捕捉、捕捞或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规定;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出口、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对猎捕证、狞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等。第四章,法律责任。其主要内容有:“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章还对违反本法的狩猎及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出售、收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