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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制度VIP免费

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制度_第1页
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制度_第2页
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详)的执行与调整,保障城市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已批准的控详的执行与调整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已批准的控详是编制各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实施规划管理以及进行城市建设的依据。 依据控详编制并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因城市经济、社会条件发生变化超出规划预期或因上位规划调整和修编,需对控详进行修编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因局部地段的经济、社会条件发生变化,需对该地段的控详进行局部修改的,可按程序对控详进行修订或调整。 第六条对控详的局部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控详的修订: (一)对局部地段的主要用地结构进行调整的; (二)对文物紫线和城市紫线进行调整或取消,对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高压黑线、轨道交通橙线进行重大调整或取消(高压线敷设方式的调整除外),对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进行重大调整或取消的; (三)对建设容量进行重大改变的; (四)对城市特色意图区的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的; (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前条规定以外的对控详的局部修改,属控详的调整。但结合土地使用权边界和建设实际,对控详确定的地块边界进行合理优化,以及对规划用地性质按照有关适建性规定进行调整的除外。 第八条对控详的修订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审批;对控详的调整由市规划局审批。 第九条以下主体可以向市规划局提出对控详进行局部修改第 1 页 共 2 页的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阐述理由。 (一)土地使用权人; (二)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 (三)市规划局认可的其他组织。 第十条市规划局接到对控详进行局部修改的建议后,应组织论证和审查。其中,属控详调整的,应在综合分析有关条件的基础上作出准予与否的审批意见;属控详修订的,应先开展可行性研究,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还应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社会公示,必要时还可组织听证,在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和公众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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