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切实稳定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为我镇经济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人口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照省、市、县关于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及对违法生育(含违法收养,下同)处理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镇直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纳入重点管理: (一)年内出现违法生育或收养的。 (二)年内出现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引产的。 (二)虚报、瞒报、漏报、错报、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三)在省、市、县各级考核中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全镇考核成绩的。 (四)引发计划生育恶性案件,性质恶劣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被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列入重点管理的或限期内工作没有改进的。 (六)符合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票否决其他条件之一的。 第二条对被一票否决的村、镇直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被一票否决的村、镇直单位取消其当年度一切评先树优资格,纳入重点管理。扣发村“三职责任人”当年度每人1000 元绩效工资。对连续二年出现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村,对村书记进行撤职,对村主任责令其辞职或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对村计生主任进行撤换。 (二)镇直单位负责人及单位计生干部在单位重点管理期间,在当年度考核中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条对违法生育的当事人,除协助上级计生部门严格按第 1 页 共 3 页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按以下规定进行惩处。 (一)违法生育当事人是党员的开除党籍,是党代表的撤销党代表资格,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是公职人员的一律开除公职。 (二)违法生育当事人不得录(聘)用为公务员和政府工作人员。 (三)取消违法生育当事人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不得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取消一切先进和荣誉称号。 (四)不得将违法生育的人作为村两委的候选人。 (五)违法生育属早婚早育行为的,当事人不得列为党员发展对象,在发展经济等社会活动中,不得享受镇、村一切优惠待遇。 第四条对违法生育的富人、社会公众人物除执行以上规定外,再按以下规定进行惩处。 对违法生育的所谓富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