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宅基地让出计划 第一条为促进 XX 县区村民向城镇集中,合理利用土地,鼓励进镇村民将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村民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 XX 县区村民按照自愿原则,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让出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再申请宅基地的行为。 第三条市房地资源局是村民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村民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对象可以申请宅基地让出: (一)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 (二)村民住房所有权人。 第五条村民让出宅基地,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批准村民让出宅基地,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核准文件,并报区(县)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六条经审核批准让出宅基地的村民住房,可以由村民申请自行拆除;也可以由村民申请以收购方式处置,即由乡(镇)政府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指定单位)负责拆除,或者收购后在 5 年内用于出租等经营。指定单位与申请人应当签订收购协议,协商收购价款,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七条让出宅基地的村民住房被收购后,不得改建、扩建。被收购后用于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应当按照《*市外来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5 年使用期期满后应当拆除,不予补偿。在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未自行拆除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除。 因国家建设征用或者因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使用宅基地,需要拆除尚在 5 年使用期内第 1 页 共 3 页的住房的,按该住房剩余的使用期限,给予相应的市场租金补偿。 第八条经批准让出宅基地的村民住房自行拆除的,由让出宅基地的村民或者村民住房的所有权人向区(县)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 经批准让出宅基地的村民住房被收购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证由指定单位保存;5 年使用期满后,由指定单位向区(县)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权证。 第九条乡(镇)政府批准让出宅基地前后一年内,让出宅基地的村民或者村民住房的所有权人购买本区(县)范围内城镇商品住房的,可以凭新购商品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返还政府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