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法三公开工作制度为了贯彻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牢固树立 “立警为公, 执法为民”的思想,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落实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金东公安分局刑事执法“三公开”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一、刑事案件受理。1、刑事案件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群众向发案地派出所报警的,派出所必须及时、认真受理,按照受理报警要求认真做好报案笔录,当场出具报案回执,报案回执必须注明案件受理单位、受理时间、受理编号以及接受查询的方法,并发放刑事执法公开卡。2、需要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的案件,必须在接报后立即出警 ; 发生恶性大案的,立即报告分局,并在分局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快速反应,采取围、追、堵、截等紧急措施。开展案件先期处置工作。3、凡是有现场可勘的案件,不论案值大小,受案单位接报后必须立即报分局刑侦大队,由刑侦大队刑事技术中队进行现场勘察。4、对不属于本局管辖的案件,先受理,再按有关规定移交,并告知有关当事人。二、立案。1、派出所在受理案件报警后2 小时内,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并输入刑事犯罪信息应用系统。2、所有输入系统的案件由各受理单位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提出立案与否的建议,报局领导审批。3、杀人、伤害致死、强奸、劫持、绑架、放火、爆炸、5 千元以上盗窃、抢夺、诈骗、1 千元以上抢劫案件、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等重大案件,在7 日内由刑侦大队信息中心制作《立案回告书》送达报案人,告知的内容应包括案件立案情况及承办单位、联系电话。其他案件由刑侦大队信息中心从刑事犯罪信息应用系统中生成数据,输入手机短讯查询、语音声讯查询等信息平台,接受群众查询。4、对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不予立案的由办案单位在 7 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及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对控告人申请复议的,应在7 日内作出决定。三、侦查。1、刑侦大队负责杀人、伤害致死及五类恶性案件、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其他案件由发案地派出所负责侦查。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各办案单位应严格采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2、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应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并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由被询问人,并在笔录中签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