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 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利用专家的工作,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除会计、审计之外,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专家可以由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外部聘请或内部指派。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第五条在决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相关会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二)相关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其导致错报、漏报的风险;(三)可以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能够实现特定审计目标。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可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的工作:(一)特定资产的估价;(二)特定资产数量和物质状况的测定;(三)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四)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五)涉及合约、诉讼和法律纠纷等的法律意见;(六)其他需要利用专家工作的方面。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可以自行或会同被审计单位获取专家工作的结果,据以形成审计证据。? 第三章专家的能力、独立性及工作范围? 第九条在计划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进行评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在评价 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 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评价 专家的独立性 时,应当考虑:(一)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经济利益关系;(二)专家及其直系亲属在被审计单位的有关部门是否担任重要职务;(三)可能影响专家独立性的其他因素。上述因素可能影响专家工作结果的客观性及其可信赖程度,注册会计师应当给予必要的关注。第十二条如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存有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并考虑能否通过专家的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必要时,应当考虑追加审计程序或利用其他专家获取审计证据。第十三条在利用专家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专家商定以下事项,并形成书面记录:(一)专家工作的目的与范围;(二)专家报告的形式与内容;(三)专家工作结果的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