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规定中电质监 [2004]18 号 1 总 则 1.1 为进一步提高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克服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规范电力建设(发电工程、输变电工程)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系统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电力建设工程中的主厂房、控制楼、高压开关室、办公楼等重要建筑物。 1.3 本规定是针对当前电力建设房屋工程存在混凝土楼板、墙体和粉刷层裂缝,以及楼地面、门窗、屋面渗漏等方面的质量通病,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治理而制定。 1.4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献:现行设计、施工及施工验收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守则》和《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1.5 在电力建设房屋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管理等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规定的要求。 2.2 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设计监理单位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3 各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监督重点内容。 2.4 电力建设房屋工程竣工验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工程技术标准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4.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 1)。2.4.2 施工单位《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2. 4 3 监理单位《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 3)。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在开工前下达《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 对施工单位提交、并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进行备案。 3.1.3 协调、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4 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3.1.5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1.6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 3.2 设计单位 3.2.1 在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 3.2.2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 3 施工单位 3.3.1 认真编写《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报建设单位备案后实施。 3.3.2 必须做好原材料和构配件的第三方试验检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