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7.1 消火栓给水系统7.1.1 消火栓的设置场所1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场所:1)城镇、居住区及企事业单位;2)厂房、库房及民用建筑;3)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4)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储罐或出罐区等室外场所;5)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超过 3000 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 500 人,且建筑物不超过二层的居住小区,可不设室外消火栓(消防给水)。2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武平除外的下列场所应设置DN65 的室内消火栓:1)多层民用和工业建筑:①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 m2的厂房(仓库);② 体积超过 5000 m3的车站、码头、机场等候车(船、机)楼以及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等建筑等;③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 8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电影院和超过 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④ 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 10000 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⑤ 超过七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 DN65 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 DN65;⑥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⑦ 在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可根据各部位的特点确定设置或不设置室内消火栓(消防给水)。⑧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上述几条规定规模的其他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 200 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⑨ 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a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 3000 m3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 5000m³ 的戊类厂房(库房),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b 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 5000m³ 的建筑物。2)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高层工业建筑。3)建筑面积大于 300m² 且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4)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①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超过 5 辆的汽车库;停车数超过 5 辆的停车场;超过 2个车位以上的修车库应设消防给水系统;② 当汽车库设在其他建筑物内,其停车数小于上述规定时,但建筑内有消防给水系统时,亦应设置消火栓。7.1.2 消火栓消防水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