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规院城市总体规划统一技术措施目 录l 总则2 基础资料3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4 城市总体规划附录:表 l、《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目录表》表 2、《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各类指标统一使用单位》l 总 则1
1 为统一我院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内容、深度、程序,保证成果质量,便于技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在执行国家观行的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的前提下,制定和执行本规定
3 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以上级别城市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4 本规定若与地方有关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工作深度要求不一致时,可以本规定为基础,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5 城市总体规划应在城市所在地区已有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市域规支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等指导下进行,并与之相协调、相衔接
6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与所在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相衔接
7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可按下列程序进行:(1) 收集分析基础资料;(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3)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2 基础资料2
1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收集齐备有关城市和区域的勘察、测量、经济、社会、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观状和规划情况等基础资料,并作分析
2 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应包括:(1) 市、县、镇域基础资料;(2) 城市基础资料
3 市、县、镇域基础资料应包括:(1) 市、县、镇域近期测绘的地形图: (2) 自然条件;(3) 资源状况;(4) 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状况;(5) 主要城镇状况;(6) 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 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状况:(8) 环境状况;(9) 土地开发利用状况;(10) 经济发展状况:(11) 区域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4 城市基础资料应包括:(1) 自然资料,包括地理位置、工程地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