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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doc-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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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为贯彻《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管理规定》及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规定,规范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及使用,防止药品的流失。2 范围:在院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3 责任者:涉及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的人员。4 制度:4.1 定义:4.1.1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4.1.2 精神药品是指能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和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根据精神药品对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4.2 医师必须掌握医疗用药原则,根据病情需要,正确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严防病人成瘾。4.3 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必须按最新发布的《条例》、《管理规定》、《 规定》及《通知》等有关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4.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制备含有麻醉药品的制剂,需当地SFDA批准方可自行配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配制。4.5 执业医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和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和调剂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4.6 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4.6.1 病历范围:医生必须为癌痛、中、重度非癌性疼痛的患者另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4.6.2 病历样张:在医院原有的普通病历上加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章。4.6.3 病历和知情同意书:由门诊预检台保存。4.6.4 病历的收取:药剂科专窗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收取病历,并审核资料的完整性(病历和专用处方的完整性;知情同意书的签署)。4.6.5 病历的交接:由门诊药房每天与门诊预检台签字交接。4.7 药剂科及医疗科室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认真执行“五专”制度:专人负责,专柜 加锁,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专人负责、专柜保存、专用帐册、按月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五专的具体要求按《条例》办。4.8 使用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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