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签订条件篇一: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劳务合同的签订与争议一 、专题界定这一专题主要从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相区别的角度,说明了劳务关系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针对企业规避责任建立劳务合同时,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等问题
二 、名词解释1
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
它是确立雇主和劳务人员相互间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的重要文件, 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三、案例分析案例 1 不能用劳务合同逃避责任【案例】 上海某公司以劳务工名义录用了失业人员南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南某根据公司的安排正常上班,公司则按该劳务工待遇按日计算工资,其他待遇比正式员工低,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年后,南某因病住院
开始公司尚派人去探望,一个月后,公司通知南某30 天后办理终止劳务关系手续,并承诺给予南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南某不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南某认为,自己与公司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规定,自己生病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关系
至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责任在公司方
因此,他要求公司补发工资与福利待遇差额、报销医疗费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认为, 南某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未签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在未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南某终止劳务关系
【评析】 上海市劳动管理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因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需要,或因单位原因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确需使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或直接招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内部退养、退休人员等五类人员
南先生是本市失业人员
不符合劳务工的规定
即使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任何合同,从他们之间的实际关系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