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之代通金李华平(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接到企业HR 询问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否需要代通金以及如何支付等问题,发现部分人员对有关代通金的支付情形及支付标准的理解上存有较大误区。何谓代通金 ?支付情形及支付标准又如何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笔者对这一问题作简要分析,以期对企业HR有所帮助。一 代通金的概念代通金, 又叫替代通知期工资,是指因法定情形的出现,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可以无需履行一定期限的提前通知法定义务而向其支付相应期限的替代工资。用人单位向支付代通金是替代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适用。二、代通金的支付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见,适用用人单位支付代通金的法定情形仅限以上三种。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需向其支付代通金,也不得通过向其支付相应期限的工资而免除其法定提前通知义务。三、代通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替代提前通知义务。那么,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是,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可能存在患病或加班等情形,工资标准往往难以体现其正常工资水平。因此,在裁审实践中,“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出勤月工资。如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不能反映其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确定。四、代通金支付的比较优势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来替代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尽管多支付了一个月工资,但是其比较优势非常显著:一、避免劳动者在提前通知期内消极怠工,破坏企业工作氛围 ; 二、无需为其缴纳提前通知期内的社会保险,可节约一定的费用; 三、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