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管理评审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我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以及《温州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温州市交通局成立温州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公路标化工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标化创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温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第三条 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优胜单位与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评审同时进行,每年评选一次。第四条 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与推荐参加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相衔接。申报省公路标化工地的项目由市质监局初审,经市交通局同意后上报,获得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自动获得本年度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优胜单位。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高速公路和国道干线公路土建项目;2. 二级(含)以上公路且项目建安费 5 千万以上的省道、县乡公路项目土建工程;3. 独立大桥、特大桥; 4. 独立长隧道、特长隧道; 5. 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 1. 不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承包单位存在非法分转包的; 2. 未挂牌为“温州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创建单位”或被永久性摘牌的;3. 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严重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4. 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通报批评的;5. 未按要求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的;6. 未办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欠薪保障手续,因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引起群体上访等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7. 施工中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第七条 申报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