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交通部公路局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5-29【正 文】交通部公路局暂行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公路局 (以下简称本局) ,设各处、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规划处:设规划、工程计划、测勘、资料、配合五课,掌理长期年度与专案工程之规划、勘查及测量、工程概算之编拟、工程标准之编订、工程资料之搜集及保管、工程书刊之编审、发行、工程经费之策划及分配、收费公路计划及管理事项。 二新工处:设设计、工事、施工三课,掌理新辟公路工程及改善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事项。 三养路处:设养护、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管理四课,掌理省道及重要县乡道之养护,次要县乡道之督导,省道及重要县乡道改善工程之设计施工、交通工程之策划及设置、工程机械业务之策划与调配事项。 四用地处:设路权、地籍管理二课,掌理公路用地之收购、拨用及管理事项。 五机料处:设机料、采购二课,掌理机具材料之管理、维护、保养、存储及采购事项。 六监理处:设计划、督导、牌照、交通安全四课,掌理监理设施计划、汽车运输业运输安全与管理、车辆技术安全与车牌行照管理、驾驶人安全训练与驾驶管理,代办稽征税费等事项。 七资讯室:设规划设计及资料管制二课,掌理有关业务电脑化管理事项。 八行政室:设事务、出纳、产业、文书、研考、公共关系、法制七课及电台,掌理事务、现金、出纳、产业管理、文书、印信、研究发展、管制考核、公文稽核、重要工作计划汇编、电报收发、新闻、动员及法制业务事项。 第 3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交通部部长之命,综理局务;副局长三人,襄理局务。 第 4 条 本局置总工程司一人,承局长之命,掌理重大工程之策划,重大工程计划之审定,工程标准图、重要工程设计图、规范手册之鉴定、年度工程施政计划之审议,工程技术之研究,工程技术性签办案件之核定事项。 第 5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副总工程司四人、处长六人、主任二人、副处长九人、副主任一人、专门委员五人、正工程司五十人、课长二十九人、电台台长一人、秘书二人、视察十三人、专员十二人、副工程司三十五人,并置帮工程司、主任课员、课员、材料管理员、工务员、助理工务员、报务员、译电员、办事员、书记、业务士、技术士各若干人,其人数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6 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课长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