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关于《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近几年,随着苏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苏州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迅猛增长
交通“出行难”、“停车难”、超标电动自行车泛滥、交通事故频发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面对存在的现实困难,加强地方道路交通立法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2004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活动的基本法律
《交通安全法》和与之配套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及实施的基本程序,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涉及的人、车、路及道路交通环境等主要方面均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多数规定也比较具体
但是,由于各地方在道路交通条件、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而与道路交通条件关系密切的道路通行规则,要求其技术性、操作性均较强,有的内容还会随着道路交通情况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因此部分大中城市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或者正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值得注意的是省会南京于 2010 年 5 月 1 日出台《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我们的近邻无锡也于 2009 年 5 月 1 日发布了《无锡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而我市 1993 年制定的《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已于 2004 年废止,重新制定适应苏州实际的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近年来,苏州的城乡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全市道路公路总里程 12346 公里,国道 498
5 公里、省道 749 公里、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