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工期和费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水运工程项目,其他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 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按批准的相应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1.0.4 业主与监理单位应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监理机构代表业主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1.0.5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接受监理。 1.0.6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协作应通过业主进行。 1.0.7 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依据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遵照一定的准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施工招标期到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整个施工阶段,对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2.0.2 监理机构由具有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 2.0.3 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4 总监理工程师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业主认可,负责大、中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和小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5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其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 2.0.6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中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7 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辅助施工现场监理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 2.0.8 旁站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察。 2.0.9 巡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序进行的经常性的检查活动。 2.0.10 合同文件指施工合同、图纸、技术规格书、招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2.0.11 监理合同由业主与监理单位签署的明确双方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中责任、权力、义务等的协议和条款。 2.0.12 工程计量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