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铁道部 【发布文号】铁道部令第 30 号 【发布日期】2007-08-28 【生效日期】2007-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07 年 8 月 28 日铁道部令第 30 号公布 自 2007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1 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 18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 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 60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 小时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