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编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甲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联系地址:乙方:银行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联系地址:鉴于:甲方系【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本基金 ”)之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具有合法资格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自行募集本基金。乙方为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具有合法资格担任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机构。甲方基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的相关要求,拟在乙方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并委托乙方对该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乙方担任本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机构,并非对甲方募集行为合法性的认可、担保,也不是对甲方可在乙方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内进行任何募集行为的批准。乙方不对本基金及其投资行为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义务和收益保证,也不承担本基金各当事方的投资损失和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甲方、乙方协商, 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管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守。第一条定义1、定义: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者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开立的账户;专门用于统一归集甲方进行募集或销售的本基金项下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收款账户:指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开立的账户;监管资金:指由本基金投资者存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并由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监督的资金;划款通知书:指如附件二格式的纸质划款通知书;不可抗力:指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各类事件;营业日:指乙方对公业务的通常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 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2、在本协议上下文中,凡提及甲乙双方,应被解释为包括其各自权益及义务的继承人和受让人。3、法律法规:在本协议中凡提及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应被解释为包括法律、 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任何可适用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