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无锡市水利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三款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6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7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8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9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10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11
《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六条1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第六条13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条14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条15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16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第五条17
《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四条18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19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20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21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2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2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24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25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26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27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28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29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五条30
《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31
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确定“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能的通知》(苏编[2000]30 号)32
“三定方案”3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