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 妆 品 委 托 加 工 合 同合同编号 : 甲 方(被委托方) : (盖章)地 址:电话:传 真:联 系 人:手 机:乙 方: (委托方):(盖章)地址:电话:传 真:联 系 人:手 机: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品牌化妆品的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一、合作形式1、甲方按照乙方要求生产化妆品,乙方为此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执行期间,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销售、出售乙方委托加工的产品。2、加工内容、规格、数量、价格、标的:加工内容规格数量单位加工单价金额备注见《加工标准》见另行下达的《采购订单》按实际交货的数量计价《 加 工 标 准 》产品类别加工标准备注洗面奶(膏)类qb/t 1645-2004 润肤膏霜类qb/t 1857-2004 洗发液(膏)类qb/t 1974-2004 沐浴剂类qb 1994-2004 化妆水类qb/t 2660-2004 润肤乳液类qb/t 2286-1997 面膜类qb/t 2872-2007 护肤啫喱qb/t 2874-2007 标的: 。3、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以oem 的生产方式向乙方提供灌装、包装产品,乙方按约定的加工价格支付相关的费用。4、生产及销售文件的确认和使用:4.1、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向甲方提供其注册商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商标生产授权书,国家有关部门的商标注册受理书,如因产品商标使用权等原因的经济纠纷,其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以任何经济责任。4.2、乙方在甲方处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注明甲方为生产商;并且由甲方所生产产品的最后包装工序必须在甲方处实施完成。4.3、甲方按乙方要求,负责办理申请商品条形码,相关的费用由乙方负责。5、在合作之前,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 《采购订单》 中产品清单的样版 (半成品) ,待确认后方可生产, 化妆品质量按照双方确认样版进行生产。如有不符, 乙方有权拒收货物。 甲方保证乙方的产品稳定性及安全性,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赔偿质量问题产品的成本损失(产品质量指在甲方生产的半成品)6、甲方向乙方提供 “三证 ”。由于化妆品的独有特性,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产品完全与双方确认样板相同, 但并不代表乙方的所有客户使用该产品而不发生不良反应。如果乙方客户在使用甲方所生产的某个产品后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