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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导则VIP免费

保障性住房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导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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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1.0.1 为了指导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工作,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 号)及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1.0.2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工程实体质量分套验收及其监督管理。1.0.3 完成分套验收是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未经分套验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不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1.0.4 本导则与《唐山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应结合使用。1.0.5 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套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除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住宅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量,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方(物业、中签户等)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对每户套内的感观质量和使用功能所进行的专项质量检查验收活动。2.0.2 推算值根据设计文件,由设计层高、轴线等尺寸减去结构实体和装修层等尺寸计算得出的数值。2.0.3 偏差:实测值与设计值或推算值之差。2.0.4 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2.0.5 分套验收检查单元分套验收过程中划分的最小检查单位,包括:室内检查单元、公共部位检查单元。2.0.6 空间尺寸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自然间内部净空尺寸。2.0.7 多媒体箱(集中配电箱)设置有线电视、通信、网络、安全监控等集中布线于一体的智能接线分配箱。3. 基本规定3.0.1 分套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实施。已选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参与分套验收工作。已摇号确定为保障性住房中签户的,由中签户选出一名住户代表参加分套验收工作。 3.0.2 分套验收的条件: 1 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2 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3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5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6 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3.0.3 分套验收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验收项目: 室内空间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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