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货物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或保险凭证、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货物申报材料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标的第三条 除本条款第五条列明的货物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下列物流货物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明确保险价值后,可以作为特约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二) 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 艺术作品、邮票
第五条 下列物流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保险责任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六)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七)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储存、流通加工、包装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