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各险种实施范围及对象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失业、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时,给劳动者本人或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按险种可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类。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2]172 号)规定,我市社会保险实行“三不分”原则,即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分职工户籍性质和从业形态都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一经录用,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失业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驻宁人员除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企业所有职工和退休(职)人员。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 四、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外使用的人员。 五、生育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外使用的人员。 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l 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