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6D 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556D 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例的主要内容。 “登记地址”(registered address) 就在某人名下登记的汽车而言,指在署长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 374 章,附属法例)第 4(1)条备存的车辆登记册上的该名登记车主的地址; “登记车主”(registered owner) 指─ (a)在有汽车按照《道路交通条例》(第 374 章)登记在某人名下的情况下,指该人;及 (b)就系有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 374 章,附属法例)发出的试车字牌或许可证的汽车而言,指获发有关试车牌照或许可证的人;“发出条件”(conditions of issue) 指由地铁公司、代表地铁公司、或在取得地铁公司的认可或同意下不时公布及张贴在任何停车场、泊车位、限制区或禁区或有关部分的条件,而该等条件是就使用有关停车场或泊车位、或驾车驶入有关禁区或在有关禁区内驾驶、或在有关限制区内让乘客上车或落车或装载或卸下行李或货物而发出的停车票、通行证或许可证的发出条件; “禁区”(prohibited zone) 指由地铁公司以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划定的在运输交汇处的任何区域,而任何车辆或任何指明种类或类别的车辆在指明的日子、在任何一日的指明时间内或在任何指明日子的指明时间内驶入该区域或在该区域行驶是被禁止的; “违例事项”(contravention) 指违反附表 2 第 II 部所列明的任何条文; “道路标记”(road marking) 指放置在或嵌于道路表面,用以向道路使用者传达任何警告、资料、规定、限制、禁止或指示的讯息的条、文字、记号或设备,包括路丘; “过路处”、“行人”(crossing) 的涵义与《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 374 章,附属法例)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获授权人”(authorized person) 指获地铁公司授权为施行本附例而代表地铁公司行事的人。 第 556D 章 第 2 条适用范围 (1)本附例适用于运输交汇处内所有人及车辆,运输交汇处的界由按照本条例第 31 条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经核证图则所划定。 (2000 年第 13 号第 64 条) (2)地铁公司须在─ (a)运输交汇处的每个车辆入口,放置或安排放置附表 1 第 1 号图形所示类型的适当订明的交通标志;及 (b)运输交汇处的每个车辆出口,放置或安排放置附表 1 第 2 号图形所示类型的适当订明交通标志。(3)就本附例而言,任何车辆或物件,如有部分在运输交汇处内,即当作在运输交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