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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种子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种子法的心得体会是相关组织机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心得体会,对种子经营与理论相结合的体会。下面是这篇学习种子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种子法的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 2000 年 7 月 8 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农作物种子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种子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种子产业直接关系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生态环境及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 wto 在即,《种子法》的颁布实施,为种子培育、生产、经营提供了法律保证,这对于促进种子产业按照市场要求发展,与国际市场接轨,促进我国种业更上新的台阶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及时的。通过认真学习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现在执行的《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我们进行种子经营的实践,谈几点体会。。 一、政、事、企分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创造良好种子产业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影响,我国种子机构政、事、企分家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国家有关部门也多次要求站和公司分家,管理和经营分开,但由于分家方法的导向和分后双方职能、生存等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致使分家后双方矛盾重重,有的种子管理站直接插手种子经营,更有甚者组建新的种子公司进行竞争。面对这些问题,有的地方出现分后又合,合后又分,也有的地方为了应付上边,只把种子管理和经营业务分开,采取站长兼经理,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致使某些县以上种子单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既有审批权,又有经营权,这是严重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新颁布的《种子法》第九章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第 1 页 共 3 页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这就要求,我们的种子机构政、事、企必须分开,只有这样,种子产业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市场经济需求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积极培育市场体系,完善健全法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平等竞争。 二、强筋壮骨,在机遇和挑战中发展壮大 《种子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对种子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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