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和《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的通知电力工业部 根据电力建设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电力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原能源部能源基〔1989〕708 号文《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试行)》进行了修编并增编了《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业已审查通过,现予以颁发,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原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函告电力部建设协调司
总说明一、《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是根据建设部(94)建标计字第 16 号关于“1994 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草案)”通知要求,由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和部技术经济咨询中心主编,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参编
二、定额是以国家计委计标〔1986〕619 号文《关于编制建设工期定额的几点意见》、国家和电力等部门现行的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质量验评标准和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为依据,并参照 1992 年至 1995 年以来实际工期统计分析结果、国外同类机组施工工期、专家测定的意见编制而成
三、本定额水平的确定原则是在平均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以及正常的建设条件下(自然的、经济的),本着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原则制订,同时充分考虑了今后的技术装备水平、劳动效率和组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提高的可能性,这样既考虑了缩短工期的实际可能又照顾到现有的先进的水平,制定出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的建设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应在充分的保证条件下得以实现,主要包括:资金到位、设计、设备满足施工要求,现场场地、管理体系等符合现场实际需要等
五、本定额是计算和确定火力发电、输电、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工期的尺度,主要为项目评估、决策、设计和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服务,本定额也是编审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时确定建设工期的依据,及作为主机设备定货及